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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南昌市首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被追刑责!

发布时间:2020-07-08 16:14:56    浏览: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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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贵华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华公司)法人代表夏贵华可能没有想到,因为今年1月3日自己公司的一名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员工夏XX在进行热切割作业时,导致油桶内积聚的气体遇明火爆炸后身亡,而被新建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这是南昌市首例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刑事责任。该判决已于2020年7月2日正式生效。

      事发: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切割作业,导致1人死亡事故发生

      贵华公司是以油厂加工动物油后的油脚(下脚料)为原料,通过压榨机榨油后转卖给其他厂家生产生物柴油和肥皂,以获取利润。事故发生前段时间,夏贵华运来一些装有稠状油性油料的铁质油脂桶,和家人一道使用铁榔头和砍刀将铁桶撬开,倒出油料进行加工。因嫌进度太慢,夏贵华于今年1月1日打电话给同村村民夏X(南昌市新建区流湖乡红岗村,与夏贵华为同村的朋友关系),通知同村村民夏XX(死者,电焊切割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约定1月3日到贵华公司厂里切割油桶盖,以每日300元工资支付劳动报酬。

      1月3日10时许,夏XX和夏X如约来到贵华公司,对装有动植物油脂(油脂下脚料)的铁质油脂桶进行切割(使用设备:氧气瓶和切割枪是由夏XX委托夏X在新建区长堎租用来的;液化气瓶是厂内民工做饭用的),夏XX负责切割作业,夏X打下手。工作到下午16时左右时,夏XX发现使用第一瓶氧气的气压不足,就叫夏X去进厂路口(距事故作业现场30米左右)搬另一瓶氧气;夏XX仍在用液化气和不足的氧气对密闭的铁质油脂桶进行切割,发生闪爆,被炸飞的铁质油脂桶打到夏XX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事发后,夏贵华回到现场并报警。新建区公安分局厚田派出所、刑侦和治安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厚田乡,流湖镇等相关单位,第一时间开展了应急救助和善后协调处置工作.

      调查:贵华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依法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新建区依法成立贵华公司“1·3”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办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派员参加,并聘请了专家组成员,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专家组一致认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切割作业安全作业规范。事故涉及的油脂桶装有动植物油脂(油脂下脚料),油脂桶在存放过程中产生、积聚易燃易爆气体,在切割过程中积聚的气体遇明火产生闪爆。死者操作工夏XX违反安全标准规范要求,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利用液化气切割油脂桶,导致事故的发生。间接原因则有三:一是贵华公司法人夏贵华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切割作业人员夏XX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三是贵华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生产现场无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无安全管理制度、无消防安全防护措施、无相关安全标示。调查认定:贵华公司“1·3”闪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鉴于夏贵华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不足,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对使用明火切割铁质油脂桶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贵华公司也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生产现场无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无安全管理制度、无消防安全防护措施、无相关安全标示,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调查组建议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夏贵华刑事责任

      审判:认定夏贵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爆炸事故发生后,1月5日,夏贵华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区分局投案,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夏贵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后,法院的审理期间,夏贵华及其家属主动与被害人夏XX家属于4月9日就赔偿达成一致,当日支付了大部分赔偿金(60万元),被害人家属向夏贵华出具了刑事谅解书;6月6日,夏贵华将剩余部分赔偿金(38万元)全部支付给被害人家属。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贵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因而发生导致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夏贵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夏贵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夏贵华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夏贵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主观恶意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其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判处缓刑不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一款,第72条,第73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认定夏贵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研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缘由:首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追刑责,源于南昌市“重典治乱”的要求

       因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不包括本数),夏贵华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南昌市发生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中尚属首次

      之所以要积极推动对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源于南昌市“重典治乱”的要求。2019年以来,南昌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根绝了重特大事故,但是一般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南昌的形象和安全发展环境。针对这种情况,2019年12月31日,刚到南昌市任职的市长黄喜忠在开展对市直部门调研的第一站,就在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了要在“严格执法上再加力”,要开展明查暗访、重点执法,要抓关键的人,抓典型;4月10日召开的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黄喜忠市长又在讲话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重典治乱”“四不两直”的工作方法,抓反面典型,提升震慑力、影响力,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黄喜忠市长还亲自推动了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开展,并多次强调对负面典型加大查处和曝光力度,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和“行刑衔接”机制,提升震慑力、影响力

      根据黄喜忠市长的要求,南昌市应急管理局把推动落实“重典治乱”作为“彰显省会担当、我们怎么干”解放思想大讨论的重要内容,作为今年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任务,要求各县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局)在对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中抓住典型进行“破题”。新建区应急管理局在贵华公司案件的调查中,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条文,积极主动与新建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沟通,促成了新建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最终新建区法院做出了南昌市第一例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声音:

     ①新建区应急局副局长李美夏

     关于夏贵华一案的办案经过,李美夏介绍:1月3日下午,新建区应急局接到110转来的事故报告,在厚田乡象潭村发生一起因使用液化气切割油桶发生闪爆,导致一名作业工人死亡的事故。接报后,该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当地政府开展事故救援处置。一方面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问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初步判定为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按程序上报;同时,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启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提请新建区政府成立了以区政府办领导为组长,区应急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邀请)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另一方面,鉴于该起事故产生事故的原因比较复杂,该局在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里聘请了3位化工专家教授提供技术服务。经专家组和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贵华公司法人夏贵华,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无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聘请无资质的社会人员夏XX(35岁)从事切割特种作业,且致其死亡的恶劣后果。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文件规定,夏贵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这起对因发生死亡一人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追究企业负责人刑责的案例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李美夏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批示、指示精神的深入贯彻,对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地抓好安全生产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这起“首例”案子,对各类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将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督促所有企业负责人绝不能存任何的侥幸心理和麻痹心态,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主动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的执行,强化全领域、全环节、全过程的安全管控和安全风险排查整治,把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杜绝在成灾之前;同时,“首例”判决,对全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也起到了较好的范例作用,便于今后更好地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密切对接,进一步抓好《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的贯彻,坚持防范与除患、执法与服务两手抓,切实推进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负责人,将按照经济责任、纪律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同追”的原则,从严从重处理。从而,通过大幅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负责人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主动增加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查找安全漏洞,真正达到“防风险、降事故、保稳定、促发展”的目标

    ②新建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员额法官胡小卫

      胡小卫介绍了安全生产事故行刑衔接办法出台前后案件的查处审判流程等的变化。他说,此类刑事案件最初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然后移交负责公诉的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后移交法院进行审理;在安全生产事故行刑衔接办法出台后,应急管理部门的快速接入有利于其辅助公安机关对该类案件的侦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在平时的查处工作中容易第一时间发现该类刑事案件的相关线索,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同时也便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下一步的侦查、公诉与审理工作以及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对南昌市第一起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追刑责的案件的审判对今后其他类似案件有什么指导意义,胡小卫说,这起案件的判决,既考虑了被告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被告的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同时又考虑了被告积极履行赔偿的行为和被害人家属的意愿,促进了社会矛盾的缓和,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也能起到指引作用,对相关企业也是一种警示。希望能够以本案的审判工作推动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③南昌市应急管理局政法处处长张文涛 

    张文涛介绍,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历来很重视对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引起事故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特别是刑事责任的追究工作。市应急管理部门组建后,就对2019年的南昌市方大特钢“5.29”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责任追究。2019年的最后一天,市政府主要领导来市应急管理局调研时,重点提出,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推动全市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要做到“重典治乱”,也就是要抓住违法典型、从严执法,强化对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这次首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子,就是“重典治乱”的一个很好的开端。下一步,市应急管理局将以这个“首例”案件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力度,具体来说: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深入地了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为此,市应急管理局专门开展了一次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培训学习班,组织了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并邀请了全市公安系统、检察院系统和法院系统的相关负责同志共计100余人参加了学习培训。市应急管理局专门从应急管理部请来了专家就“行刑衔接”的具体实践和针对我市如何加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讲解,让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学习,更加熟悉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的内容和流程

      二是加大力度,强化追究,积极把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落到实处。此次“1.3”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人夏贵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1条的规定,犯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这是南昌市第一次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是起点,也是开端,市应急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将以多种方式加大对该案的警示教育力度,让更多的企业负责人引以为戒

    三是加快推进,健全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流程制度。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下一步,市应急管理局将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协调联动力度,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不断健全机制,更好地打通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将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落到实处,依法严惩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的非法违法行为,提升震慑力和影响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